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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dustry News

    外贸企业如何应对新冠疫情影响

    Author:陕西省贸促会Date:2020-2-11

    疫情发生以来,作为全省重要的涉外公共服务和投资贸易促进机构,陕西省贸促会高度关注新冠疫情发展趋势,及时联系陕西省经贸摩擦预警平台法律专家,共同研判新冠疫情和世卫组织将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定可能产生的影响,帮助外贸企业有效应对相关经贸风险。

    为进一步帮助企业提前防范各类法律风险,陕西省经贸摩擦预警专家团队——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政、付馨仪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外贸企业应梳理处于履约期限内的外贸合同,内部评估履约风险。因受疫情及PHEIC事件影响,国内多地政府作出了延长假期及推迟复工的通知,各类企业原则上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对于受到推迟复工影响,可能无法按期生产交货的订单,建议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预计生产周期,并注意协同考量上游企业安排提供原材料的能力。如可能出现迟延履约的情形,建议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友好沟通,尽量争取以签署补充协议或其他书面形式延长交货期,降低后期出现违约索赔的可能性。

    其次,对于临近交付日的货物应提前安排运输及仓储,尽量避免迟延交付。如前所述,因交通受阻、物流延缓及各地检疫措施等原因,货物交付可能需要耗费更多时间。因此建议各企业应提前测算当前时期的货物在途时间,尽可能提前安排货物出口。同时,各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内外机场、港口的运营管理情况,及时安排物流与仓储,尽量减少履约成本的增加。

    再次,如违约风险过大,可酌情考虑以遭受“不可抗力”为由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除或一定程度上免除责任。如外贸合同文中已约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相应约定“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合同变更或责任免除事宜的,企业应及时向相对方发送《告知函》,将此次疫情情况,及其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履约的影响明确告知相对方,并可向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网址:http://www.rzccpit.com),将其作为《告知函》附件一并发送相对方,以便按照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告知函》可参考如下文本:根据本项目【合同全称】第【  】条的约定,2019新冠病毒疫情须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我方向贵司发送此告知函。同时,我方将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快收集2019新冠病毒疫情发生证据及其对我们的影响的具体材料并提供给贵司。According to Article [  ] of the [full name of the contract] for the Project, the 2019-nCoV Event is to be regarded as a force majeure event, so this notification is send to you as a notification for force majeure event. We will collect, as practical as possible, the proofs for the occurrence of the 2019-nCoVEvent and the particulars for its influence on us and then provide them to you.)

    如若合同文本中未约定“不可抗力”,且合同约定的适用法律为中国域外法律时,应注意部分英美法系及少数普通法系国家并未在立法层面承认“不可抗力”这一概念,还应采取事先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的方式,从本次疫情“不可预见、无法避免、不可控制”这三个方面尽量力争变更合同约定或延长履行期限。

    通常而言,大多数外贸合同可能约定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域外法律,无法直接援引中国法律项下“不可抗力”的概念。在此情况下,如相对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则可以适用《公约》第79条的规定主张免责,但需注意《公约》项下的“不可抗力”条款只能排除受到“不可抗力”影响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方仍有权采取要求交付替代物、降低价金等救济措施。

    如无论在中国域外法律项下或《公约》项下,均无法适用“不可抗力”或类似条款的,则企业也可参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项下的“艰难情势规则”(“Hardship”)与相对方协商处理。因“艰难情势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双方利益衡平,故仅需证明合同一方因意外事件的发生造成履约成本增加或履约所获价值减少即可。

    最后,提示企业应注意合同相对方拒收货物或主张解约的风险,并可选择向中国信保咨询相关事宜,尽可能降低自身损失。如合同相对方主张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解约时,各企业应首先向其示明此次被列入PHEIC,WHO并不建议各国采取贸易限制措施,并要求相对方提供当局出具的采取相应限制措施的官方文件。同时,应仔细核实合同条款,确认对方是否具有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单方解约的合同依据。为降低疫情给外贸企业造成的损失,现中国信保已开通专项定损核赔绿色通道,参保企业应注意妥善留存信保保单、外贸合同、与合同相对方的往来沟通邮件等文件资料,积极联系中国信保以尽量降低可能出现的损失。

    鉴于国际贸易合同文本、交易种类、履约情况均有不同,法律风险防控具体措施因案而异,上述仅为根据国际贸易中可能出现的情形提出原则性应对建议。